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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落實「國家語言發展法」,營造平等、友善的多元語言環境,行政院會今(27)日通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文化部所擬的「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」草案,規劃成立「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」,作為推動國家語言保存、研究及交流之專責機構,促進語言文化的傳承、復振及永續發展,本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。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,語言是基本人權,多元包容是臺灣民主的價值。為落實「國家語言發展法」,營造平等、友善的多元語言環境,讓每位國民都能更有自信、尊嚴地使用自己的母語,爰擬具「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」草案,規劃成立「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」,作為推動國家語言保存、研究及交流之專責機構,以積極改善我國各族群固有語言流失、消逝及斷層危機,促進語言文化的傳承、復振及永續發展。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,請文化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,早日完成立法程序。本草案要點如下:一、本條例之立法目的、本中心之組織型態、監督機關、業務範圍、經費來源及規章之訂定程序。(草案第1條至第5條)二、本中心董事、監事之人數、資格、遴聘、任期、續聘次數、解聘、補聘之方式、聘任之消極資格及解聘事由。(草案第6條至第9條)三、本中心董事長及副董事長之聘任、解聘、職權、代理方式及年齡限制;董事會之職權、開會方式、監事會之職權、利益衝突迴避規定;董事長及副董事長為專任者,其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;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。(草案第10條至第16條)四、本中心執行長之聘任方式、職權及準用董事、董事長之規定;本中心與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及人員進用之限制。(草案第17條及第18條)五、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及績效評鑑辦理方式及其內容;本中心發展目標及計畫、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之訂定、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提報程序、期限及決算報告書應接受審計之規定。(草案第19條至第22條)六、本中心之會計年度、會計制度、財務報表之查核方式,及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之調整運用。(草案第23條及第24條)七、本中心自有財產及公有財產之定義、管理、使用、收益等相關規定。(草案第25條)八、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,並受審計監督。(草案第26條)九、本中心舉債限制、採購作業及資訊公開之相關規定。(草案第27條至第29條)十、對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,得依訴願法規定,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。(草案第30條)十一、本中心解散之條件、程序與解散時人員、賸餘財產及債務之處理方式。(草案第31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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